法人及其他组织工作人员致人损害责任的法律规定
2014-06-14 09:47:55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法条】
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主旨】
本条是关于法人及其他组织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责任的规定。
1.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责任,是替代责任,凡是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都应当承担替代责任,即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
2.依照的法律,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即国家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责任的规定,这是一个类推适用。过去的司法解释是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所做的扩大解释。
3.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不是替代责任。
4.如果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情形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事由的,适用《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释义】
法人及其他组织工作人员致害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重要的侵权行为责任类型,各国立法例都通过民法的有关部分或专门的法律进行规定,以保护受害人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对此作了粗略的规定,其后又制定了专门的《国家赔偿法》,但是在一些具体操作上不尽如人意。这次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本条的规定,是对此的完善,也必将对司法实践起到良好的指导作用,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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