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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犹豫期”消费 减少退货财产损失

2015-08-02 18:58:43 来源:http://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admin

在世界经济形式一片下滑声中,多数消费者对商品的选择也变得更加理智,但经济的不景气也使得部分商品价格下调,给消费者带来更多的经济实惠,买房、买车、家装等大宗消费仍占据消费市场的主流。青岛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通过受理案值较大的消费投诉发现,许多消费者在退货和解除商品购销服务中引发的投诉都是因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时心理比较犹豫而盲目消费或经不住销售人员的反复游说而签定合同协议,事后发现消费不当要退货时,要承担定金的经济损失。市消保委在此发布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要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在购买大宗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规避因退货带来的经济损失。

一、需交纳“定金”字样的商品要谨慎选择

消费者购买商品应从自己的实际需求出发,可买可不买或犹豫徘徊时不要轻易下“定单”,尤其是购买商品房、轿车、家具等高价值商品时更要全面谨慎考虑清楚,最好货比三家,选出最好的性价比方案,这些商品一般情况下不是现货交易,往往要签署合同缴付一定比例的定金后,商家再联系进货,而对于商品房,消费者多数会选择开盘前的预售优惠价格选购,如果消费者一时冲动盲目下“定金”而事后因为不履行自己的协议,商家会按照法律规定不返回“定金”,消费者无论付出多少“定金”钱都要自己买单。

维坊市王女士想在青岛安家,07年利用“五一”假期,在青岛休假期间参观了几个楼盘,因时间短暂经不住售楼小姐的推销,定下了某楼盘的一套商品房,交付了5000元定金返回了维坊,后来售楼方一再催促王女士赶紧签字交纳首付款,王女士在重新审视住房环境时发现自己新选的房子旁,临近几个输出功率很高的高压线设备,心里很害怕,虽然房屋开发商保证不会对身体造成伤害,但王女士还是认为自己花130多万元买这样的房子心理不能接受,在要求退还定金被拒绝后,王女士为自己的草率行为付出了5000元的代价。

二、交纳商品房“定金”没签合同,可维权要求返还“定金”

消费者唐先生及老伴来到市消保委投诉,唐先生的女儿没经老人同意,在郊区为老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与开发商达成了购买意向交纳了1万元的“定金”,唐先生知道后坚决反对女儿在郊区购买房屋,请求市消保委帮助一定要退回交纳的定金。经负责投诉的经办人员了解情况后,发现虽然消费者交纳了“定金”,但只是达成了购买意向未对定金进行书面约束,也没有正式签定购房合同协议书,不受合同协议的制约,按照法律规定可要求退回定金。在市消保委的努力下,开发商很快将交纳的“定金”退给了消费者。

同样是定金,为什么结果不同?消费者必须了解“定金”以及其他预付款项的相关法律概念,在消费过程中要做到明白消费。

“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术语,我国合同法、担保法均有明文规定。是由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之前,按照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预先付给对方当事人一定的金钱,以此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其“定金”性质是一种担保,其目的在于合同有效制约缴纳及接受定金的双方当事人,诚信履行合同,否则将承受“定金罚则”这一不利后果。“定金罚则”的简单表述是:给付定金的消费者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商家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另外,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若超出,超出部分不具有定金效力。具备“定金罚则”功能是定金的最基本特征,这使之与其他“订金”概念明显区别开来。

如果消费者购买商品是以“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方式交付经营者钱款而非定金方式的,同时又未对预付款有事先约定的,如果不履行协议,消费者有请求返还的权利,经营者需将钱款返还消费者。相反如果经营者违约,消费者的权益也无法得到保障。所以消费者在签署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签定合同或协议书面内容,莫将“定金”当成“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以防商家借机钻法律空子,给消费者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一般情况下以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方式交付预付款并由此产生的消费纠纷所涉及的商品价格普遍较高。其中商品房表现的最为典型。根据《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订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订金的,订金数额应当在总房价的千分之五以内,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后,订金应返还或抵充房价。购房者在支付订金后,不购买预订房屋的,订金按预订协议约定的办法处理,但属下列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全额返还购房者支付的订金: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书面协议收取订金的;

(2)签订的书面协议对订金的处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3)双方对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

(4)广告、售楼书、样品房与实际状况不相符的。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百姓消费能力不断提高,商家的服务也越来越贴进百姓、越来越人性化。如一些大型商场纷纷推出有关商品一定时间内不影响二次销售可退货的人性化惠民措施。人性化服务不但拉进了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距离、增强了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感情,更方便了消费者灵活选择商品,对营造和谐消费环境具有积极地促进作用。但目前我市相当规模的经营者尚未实行退货服务,消费者在这些商家购买有关服饰类等商品或接受服务后因自身原因想要退货或退掉预付款而被商家拒绝所引发的消费投诉屡屡发生。所以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还是应当理性消费、成熟消费。同时市消保委也积极倡导更多的商家推出“退货服务”制度,打造放心消费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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