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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的法律如何规定

2014-03-25 23:41:33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法律咨询:

您好,请问,逮捕的法律如何规定?

昆明律师解答:

逮捕是一定时间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并解送到一定场所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

(3)有逮捕必要。也就是说,不逮捕或者采取其他较缓和的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因而有逮捕必要。

在侦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法决定或批准逮捕;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决定逮捕。逮捕的执行权由公安机关行使。

《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公检法机关对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另外,如果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还须得到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大会闭会期间)的许可,方能决定或批准逮捕。

相关法律知识:

恢复七九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

九六年把逮捕证明标准降下来,是认为当时的证明标准太高,侦查机关难以达到,由此造成司法实践中大量地以收容审查代替正式的逮捕。当时为了取消收容审查,就把逮捕的证明标准加以降低,这在当时是有其合理性的。(16)但过去是合理的东西,不代表它永远就是合理的,否则历史上也就不会发生那么多的变革。对法律的立、改、废,主要是考虑它能否有助于司法公正,而不是考虑它在先或在后。如果后法把先法中好的东西去掉,法律再修改时当然要把原先好的东西再恢复过来。把逮捕的证明标准恢复到九六年以前的证明标准,有利于克服目前逮捕证明标准中不确定现象,可以大规模地削减超期羁押的人数。毛泽东同志是主张慎捕、慎杀的,提高证明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是恢复党的好的刑事政策。慎捕、慎杀,在刑罚上就是一种谦抑的做法,国外对逮捕都是采取一种尽量歉抑的做法。英国对逮捕条件的规定:皇家委员会建议,逮捕是一种强制力,不应把逮捕视为理所当然的事,应更多地依靠传票。因而,理论上,逮捕权的使用受必要性标准的规制。英国皇家委员会声明,只有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逮捕才能被认为是正当的:①被逮捕人拒绝透露其身份,无法适用传票;②需要制止罪犯继续犯罪;③需要保护被逮捕人或其财产;④需要保全或保护证据;⑤嫌疑人有不能出席庭审应答传票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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