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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累犯在新罪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2014-02-01 13:34:39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新罪,是指刑罚未执行完毕之前又犯罪,换言之,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又犯罪的行为。新罪因发生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这一特殊的阶段使得累犯的适用问题复杂化。笔者将涉及到的罪行以及时间以字符代替进行阐述:A罪为前罪——即成立累犯的初次犯罪;B罪为后罪——即行为人在B罪中属累犯,B罪正在交付执行期间;C罪为新罪——即行为人在B罪执行期间所犯之罪。假设行为人的A罪于2005年1月1日执行完毕刑满释放, 2006年1月1日因犯B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属累犯,正在交付执行期间,2007年1月1日行为人在监狱将他人打成重伤,构成C罪,现就C罪进行审理。在犯罪的时间上,C罪仍在A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发生,但行为人因犯B罪正在刑罚执行期间,那么C罪中行为人是否属累犯?

问题在于:1、行为人仍在刑罚执行期间,是否与“刑罚执行完毕以后”的累犯构成要件相悖;2、A罪作为初罪已经在B罪审判中进行过累犯的法律评价一次,是否能够再次在C罪审判中再度进行法律评价。

对于第1个问题,笔者认为,“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只是针对A罪的执行情况,只要后罪在A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发生,就是累犯。而本文出现的C罪与B罪是同等情况,均是A罪的后罪,也就是说只要C罪在A罪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发生,行为人就构成累犯,而不论行为人实施C罪时处理的状态。

关于第2个问题,有些学者提出累犯作为法定的量刑情节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应避免重复评价,认为A罪随着B罪构成累犯后就失去了法律评价效果,不再成为C罪构成累犯的基础,C罪不能因为A罪构成累犯。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犹如上文提到,累犯设置初衷在于累犯者在服刑后不思悔改,再次犯罪,主观恶性严重,刑法有必要加重其刑。犯罪分子初罪服刑完毕后,不思悔改,再犯罪被判刑,在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其人身危险性要比一般的犯罪分子高。若以A罪已被B罪进行过累犯的法律评价,不再成为C罪中构成累犯的评价基础,显然有违刑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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