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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对累犯制度的规定

2014-02-01 13:41:55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1、我国刑法中尚未规定单位累犯制度

我国现行刑法关于累犯制度的规定具体体现在刑法65条与刑法66条,第65条规定,构成普通累犯的条件是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因为在单位犯罪中,对于犯罪单位,仅仅判处罚金,因此,第65条从刑度方面,排除了单位累犯的成立。刑法第66条是关于特殊累犯的规定即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因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因此,此条文从主体上排除了单位累犯构成的可能性。我国刑法第365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肯定论者认为,此条是关于毒品累犯的规定由于前后两罪均可以由单位构成,并且前后两罪的刑度均不存在“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限制,因而单位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罚刑,再犯毒品犯罪的当然构成毒品累犯。关于此条我们应理解为只是对于毒品犯罪的一种从重处罚的特别规定。累犯是一种从重处罚情节,但规定了从重处罚并不意味着就构成累犯。此外,单纯按照这一特殊法条就认为是对累犯的规定,势必与总则中关于累犯的规定相冲突。刑法第356条只要求“被判过刑”,至于是何种刑罚以及刑罚是否已经执行完毕都无要求,如果我们承认就是对累犯的分则性规定,那么是否说我国也同样承认在前罪的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也构成累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数罪并罚制度与累犯制度是否产生交叉竟合?因此,此条文只是对于实施毒品犯罪的从重处罚的规定,既然连普通累犯都谈不上,更何谈单位累犯。综上所述,我国现行刑法并未明确规定单位累犯制度。

2、国外对单位累犯制度的立法规定

目前世界上有《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经济违法法》与如今的《法国刑法典》规定有法人累犯。《法国刑法典》第132-12条规定:“法人因法律规定当处自然人70万法朗罚金之重罪或轻罪已经最终确定判决,又因重罪应负刑事责任者,适用之罚金最高额为惩治重罪的法律所定最高罚金额的10倍。在此场合,法人还应受131-39条所指之刑罚,但该条最后一款之规定除外。”第132-13条规定:“法人因法律规定当处自然人70万法朗罚金之重罪或轻罪已经最终确定判决,自前刑期满或完成时效起计算,10年期限内,又因犯当处相同刑罚之轻罪应负刑事责任者,适用之罚金最高额为惩治该轻罪的法律所定最高罚金的10倍。法人因法律规定当处自然人70万法朗罚金之重罪或轻罪已经最终确定判决,自前刑期满或者完成时效起计算,5年期限内,又因法律规定当处自然人10万法朗以上罚金之轻罪应负刑事责任者,适用之罚金最高额为惩治该轻罪的法律所定最高罚金额的10倍。”

第132-14条规定:“法人因轻罪已经最终确定判决,自前刑期满或完成时效起计算,5年期限内,又因相同之轻罪,或依累犯之规定,因相类似之轻罪应负刑事责任者,罚金最高额为惩治该轻罪之法律规定当处自然人之最高罚金额的10倍。”第132-15条规定:“条例有规定之场合,法人因犯第五级违警罪已经最终确定判决,自前刑期满或完成时效起计算,5年期限内,又因同一级违警罪应负刑事责任者,适用之罚金最高额为惩治该违警之条例定当处自然人之最高额的10倍。”法国单位累犯之规定提供的思路是,单位的累犯制度应当独立于自然人累犯,其前罪的刑度条件应当是基于某一数额以上的罚金,其后罪的刑度标准也是如此,而两罪之间的时间距离,则可以等同于自然人;至于单位累犯的“从重处罚”标准,则可以是罚金数额上的倍数增加或者比例增加,对于累犯的单位,还可以附加刑事解散等制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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