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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累犯的认定条件分析

2014-02-01 13:42:16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1、主体要件

构成单位累犯要求前后罪的主体都是单位,即我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因此,如果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累犯的,视为自然人累犯,适用刑法中关于自然人累犯的相关规定。

2、主观条件

单位累犯制度的主观条件,应限定为前后两次都是故意,前后两次有一次是过失都不能构成单位累犯。累犯制度实质上是对犯罪者的反社会的危险性程度的评定问题,因一犯、再犯,说明犯罪者的人身危险性或反社会性的顽固性,缺乏悔悟性,应判重刑。而过失犯罪反映的主观恶性,轻于故意犯罪所反映的主观恶性,过失犯罪人再犯罪的可能性比较小,过失犯罪事实上也比故意犯罪少得多,而累犯制度的设立是以遏制犯罪人再次犯罪为目的的,故不应当也没有必要对过失犯罪设立累犯制度。我国刑法规定自然人累犯的罪过是前后两次都是故意,把单位累犯罪过也限定为故意有利于两类累犯的协调统一。

3、客观条件

(1)罪次条件。单位累犯以单位先后实施了两次故意犯罪为先决条件。

(2)刑度条件。学界对单位累犯的刑度条件提出了多种构想,主要有以下四点:①前罪和后罪都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②以犯罪单位所应判处的罚金数额为准;③犯罪单位所受的罚金刑应达到一定的数额,同时直接责任人员所受的刑罚应为有期徒刑以上;④区分单位犯罪双罚制和单罚制来决定刑度条件。第一种观点无异于把单位累犯等同于自然人累犯,第三种和第四种观点虽有一定合理性,但在司法实践中无疑会遭遇诸多不便。若同时考虑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所受的双重处罚,那究竟以哪方为起算时间的标准?若区分单罚制和双罚制,在单罚制的情况下难免会和自然人累犯发生重合,而双罚制的情况下又会和第三种观点重合。因此笔者赞成单位累犯的刑度条件应当是单位所受的一定数额的罚金刑。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该规定是一种不确定的刑罚,实践中罚金刑数额一般是依案件的涉案金额由审判人员自由裁量确定。因此,罚金刑的数额幅度可以考虑根据单位的犯罪所得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并以此为基础确定单位构成累犯的最低罚金刑数额。①在采取罚金刑的刑度条件下,施行单罚制的单位犯罪被排除在单位累犯之外,双罚制情况下累犯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准用自然人累犯制度。

(3)时间条件。根据上文提到的法国刑法对单位累犯后罪发生的时间上限以前罪已经最终判决确定为标准。我国自然人累犯则以前罪执行完毕或赦免为标准计算后罪发生的时间即执行完毕主义。一般而言,执行完毕主义是比较科学的,因其刑罚感化措施已施行,能够证明刑罚是否发生效能。但是就单位累犯而言,在司法实践中,单位罚金刑的执行不存在行刑时效问题,罚金刑何时执行完毕以及能否执行完毕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若采取执行完毕主义,将导致单位累犯的成立处于不确定之中。因此,对单位累犯应采用判决确定主义,即以法院对犯罪单位判决罚金刑的确定之日为后罪发生的时间上限。

另外,单位累犯前后罪的时间间隔,笔者认为可以参照自然人普通累犯制度,以五年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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