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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程序的形式

2014-02-01 18:49:35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我国现行的减刑制度是由法院采取书面审的形式进行的,法院根据监狱报来的材料裁定减刑。由于法院的刑事审判庭还要负责日常案件的审理工作,减刑一般集中处理,一年一次到两次。这种集中处理的方式就造成了法官没有精力按照法律的要求严格审核材料的真实性,更不要提到监狱了解每个减刑罪犯的基本情况了。基本是监狱怎么报,法院就怎么裁。法官仅能就减刑幅度、间隔时间、考核分数做一个大致的判断,没有明显违反限制条件的就算审核通过。而实际上,有明显违反限制条件的,监狱也不会报到法院。法院裁定减刑的文件都是半成品,只要根据监狱报来的材料填上姓名、原判刑罚等信息,就可完成,但这样的文件每件减刑案件要至少填三份。有着重大实践意义的减刑就变成了繁重的填表活动。所谓合议庭的意见,也只是填完空格后互相签署的名字。法院变成橡皮图章,实属无奈之举。减刑的书面审理方式也遭到了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共同口诛笔伐。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出台了新的规定,要求减刑假释案件推行公示、听证制度,以期改变书面审理的缺陷。根据最高法院的新精神,这种公示和听证制度也只能针对有重大疑问的部分减刑案件适用,因为法院本来就不了解犯罪人的改造状况,需要从头全面了解,本身又不是矫正专家,加之日常审判业务非常繁忙,法院没有精力对全部减刑案件实行公示和听证。

将减刑权力交给专门的减刑委员会,此问题便迎刃而解了。减刑委员会了解犯罪人的基本情况,本身又积累了相当的矫正经验,也没有其他事务的繁杂,因此,实行听证制度是现实的。听证可邀请检察院派员或特聘社会监督员甚至人大代表主持,因为听证程序本义上要求主持人具有象法官那样独立、中立的品格,且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担任听证主持人,即实行听证主持人回避制度。减刑委员会官员在听证会开始后可以首先向被申请减刑的犯罪人告知权利义务,询问是否要求回避等,然后听取监狱等行刑机关介绍罪犯的基本情况和改造状况,以及报送减刑的理由,接下来犯罪人可以陈述自己的思想认识,使得减刑委员会在报送材料记述的考核分数之外直接了解犯罪人的思想状况。委员会可以就相关疑问向监狱和犯罪人发问,以期更全面的了解犯罪人的情况。减刑委员会还可以向犯罪人的监管民警以及同监犯人提出问题,从其他方面了解犯罪人的情况。

考虑到面对监狱机关,犯罪人同监的其他犯人可能有思想包袱,不敢实事求是说明问题而只是一味唱赞歌,可以采取不记名书面调查或委员会与其他罪犯单独个别谈话并对谈话内容保密等特殊方法,使其放下思想包袱,同时向其彰显减刑程序的公正性,激发起改造的积极性,树立争取减刑的信心。委员会调查后对与犯罪人陈述和其减刑呈报材料有重大出入的问题再向犯罪人和监狱提出,反复调查确定真相。负有监督职能的检察院派出的人员和特聘的社会监督员可以列席听证会,减刑委员会事后可向其咨询意见。之所以是列席而不是出席,原因在于减刑委员会主持的听证会不具有诉讼性,检方是行使的监督权而不是以公诉人的身份代表国家主张对犯罪人进行惩罚的,只是通过列席听证会判断对犯罪人的减刑奖励是否公正合理,程序是严格公开。因此,减刑委员会主导下的减刑程序可以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公开、公平、公正的对减刑案件作出决定,以期实现减刑制度的设置目的,取得良好的刑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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