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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减刑假释与财产刑及附带民事赔偿挂钩制度

2014-02-01 19:01:16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减刑假释是否与财产刑及附带民事赔偿挂钩一直是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江必新副院长在2009全国部分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要求,人民法院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中要重点考虑财产刑执行的情况和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履行情况,减刑假释与财产刑及附带民事赔偿挂钩已成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建立全面考核机制的必然要求。笔者对此持肯定态度,因为减刑假释考察的罪犯是否有悔罪表现,当然包括对其处以的财产刑及判处的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履行情况,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不仅是原判人民法院的职责,在刑罚执行阶段也应该成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工作的一部分。

目前,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情况很不乐观,重自由刑轻附加刑是我国刑罚执行上的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在具体执行环节上,没收财产数额的不确定、司法机关之间缺乏沟通配合、被告人执行能力不明或故意隐匿转移财产、人民法院执行力有限等因素都制约了这项工作开展。笔者认为,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赔偿执行和履行情况既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江必新副院长的讲话要求已成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工作的一部分,就要积极探索该项工作开展的机制。目前,我国一些省份人民法院与执行机关就这项工作已经达成共识,作为呈报和审理考察的一个因素。在具体机制上,应当在罪犯交付执行后,如果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赔偿没有履行或没有全部履行,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向执行机关移交或说明相关履行情况,执行机关记录在档,在呈报时作为考察的因素之一计人呈报材料移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要对此进行审理。如果没有履行或者全部履行的,应当由罪犯提供没有履行能力的证明材料,如原审人民法院、所在社区、派出所、原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

同时执行机关应当考察其在服刑期间的消费情况,一并呈报人民法院审理。对于有证据证明确无履行能力的,则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减刑假释;没有证据证明的或有证据证明其服刑期间消费较高的,则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据此作出是否准予减刑假释的裁定。这项工作的开展涉及到执行机关、原判人民法院和受理减刑假释人民法院等有关司法机关的沟通配合,在司法解释对此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各地可采取联合发文或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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