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云南昆明律师网

注册 | 登录

减刑适用现状及其原因

2014-02-01 19:03:44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我国《刑法》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减刑制度体现了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据统计,在1995年~1999年的5年间,全国监狱减刑的比例在20%以上,而近几年全国监狱减刑比例逐年上升,现已超过了25%。另外,2008年全国法院审理结案的假释案件有30274件,减刑案件有502192件,2009年分别为32704件和2446027件。由此可见,在实践中,减刑的适用数量远远超过了我国刑法中另外一项刑罚执行制度–假释的适用数量。其原因可总结如下:

1、减刑作为一种刑事奖励措施,能够鼓励罪犯积极与法律”合作”,使其认真遵守监规和相关法律法规,加速自身的改造。

2、减刑与假释不同,假释只能适用一次,而减刑却可以多次适用,能够频繁激励罪犯,持续性的减刑能够对罪犯起到持续性引导的作用。

3、减刑的使用范围很广,包括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无论罪犯是否为累犯,都可以适用减刑。而假释则适用面很窄,我国《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4、在押罪犯适用减刑,在短时间内不会改变他的封闭状态,不会与社会接触,不会给管理机构带来责任风险,而且避开了公众尤其是被害人的视线,不会像假释出狱的罪犯那样备受关注,避免了舆论压力。

由上述可见,减刑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既实现了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也比较符合我国现实的国情,有着积极的意义和作用。

云南律师,昆明律师,找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律师咨询,委托云南|昆明资深律师,重大案律师,知名律师维权,需要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律师,就上云南昆明律师网
滇ICP备12000640号 滇公网安备:53011202000505号 版权所有:易德祥律师 返回首页 您是本站第 位访问者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