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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刑罚制度的完善与出路

2014-02-01 19:04:14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一)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强化制度约束作用。

制度是硬约束,制度具有不因人的变动而不变色的作用,制度能够使坏人变好人,建立有效的制度,强化制度的作用,能够切实维护监管秩序,有效落实减刑假释政策。一是继续贯彻落实减刑考验期制度、财产刑履行情况与减刑假释挂钩制度、减刑假释听证会制度,将这些制度不断予以完善,充分发挥这些制度的作用。二是出台规定,对“困难证明”的出具单位、条件、格式、程序予以严格规范,一方面只有达到“低保条件”的人员,并有当地县民政部门开具的困难证明才能认可,不能随便哪个单位都可以开具困难证明,另一方面是法院要制作统一的、规范的困难证明格式,供服刑人员和民政局使用,同时法院要尽到审慎义务,认真审查困难证明的真伪,确保这项制度不被滥用、不走样。三是建立司法救助执行基金,对于犯罪给受害人及其亲属造成重大伤害,给予一定的经济救助,以便缓解他们的困难,缓和他们的悲痛心情,同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受害人及其亲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身心健康。四是出台符合少数民族地区特点的减刑假释制度,根据少数民族地区的特点,在减刑假释时要考虑减刑假释对当地群众的影响,充分发挥当地群众在社区矫正上的作用。五是探索对老年重犯限制减刑的工作机制,解决老年重犯不管怎么减刑都会终老监狱,改造不积极的难题。

(二)改变现有考核机制,完善假释适用条件。

要求监狱贯彻落实上述制度,就需要改变对监狱干警的事故考核机制,明确规定,服刑人员在监狱出事,如果监管干警没有主观上的过错,如服刑人员在监狱打人,惹事生非等等情况,需要具体分析是否是监管干警的主观过错,如果没有过错,那么就不应该处罚监管干警,这样监管干警才能对上述制度不抵触,愿意协助法院、检察院执行上述制度。

要提高假释量和假释率,就要改变现有规定,在被假释人员出狱后违反监管规定的,如果监狱、检察院、法院已经尽到审慎监管义务,是按照程序来进行假释的,没有渎职、滥用职权、贪污受贿行为存在,那么就不应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这样才能促使监狱、检察院、法院能够在没有后顾之忧的情况下,尽力去查明被假释人员的情况,明了被假释人员是否符合假释的条件,从而提升假释量和假释率,探索更多的适合假释工作的方法,推动假释工作不断取得新成就。否则,假释量和假释率要想提高,在检察院这一关就过不去,因为不管是监狱、检察院、法院都不能完成这个艰巨的任务。

(三)探索沟通协调机制,形成协作监管合力。

减刑假释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亟需建立健全监狱、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司法局、社区、村委会的沟通协调机制。首先要求监狱管理局,在经过认真调研后,制订统一的考核标准,统一本地监狱对服刑人员的考核标准,如果以后出现特殊情况,再层报监狱管理局,特殊处理,而不应该让各个监狱各自制订标准,从而给法院适用带来困难;正如上面所分析的,在考核服刑人员的事故方面,也要加以变更,只有从源头上加以制度上的变更,监狱才能更加积极地去推进减刑假释这项工作。其次对于假释,需要监狱、检察院、法院共同履行起监管职责,相互协作、互相监督。再次,对于困难证明的开具,也需要当地县级民政部门予以协作,认真审核困难条件,再出具困难证明,法院也要在审查困难证明上尽到最大限度的注意义务,防止乱开、滥开、假开困难证明的情况发生。最后对于社区矫正,需要当地派出所、司法局、社区或者村委会予以协作,才能有效地对服刑人员进行社区矫正,到达预期的目的。

减刑假释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没有各个部门的协作,是不能完成的。各个部门之间的目标是一致的,都在为有效维护监管秩序,推动国家宽严相济政策有效进行,切实维护服刑人员的利益,捍卫国家法律和法院判决的权威,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和谐社会而共同努力,因此要建立健各个全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发挥各部门的协作优势和合力,共同推进减刑假释工作向前进。

(四)加大法治宣传力度,促进改造重塑人生。

既要治标,也要治本,标本兼治,才能真正达到减刑假释的目的,实现国家刑罚的功能。对服刑人员要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其洗心革面,从新做人,积极向善,服务社会,回馈人民。一是要让服刑人员知道,只有认真接受改造,才能获得减刑假释的机会;二是要引导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积极履行财产刑,给受害人及其亲人些许的安慰;三是要让服刑人员明了,如果对社会危害大,就要被限制减刑假释,就要在监狱度过很长的时间,只有痛改前非、好好改造,才是根本之路;四是要激励服刑人员在狱中努力学习技术和知识,以便出狱后能够依靠自己的双手,辛勤劳动,自食其力,不致再重蹈覆辙,走老路;五是要倡导服刑人员回归社会后,要热心助人,积极向善,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报答党和人民的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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