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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基本知识

2012-11-14 23:41:23 来源:云南昆明律师网 作者:admin-云南昆明律师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该罪是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11月5日联合公布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补充、修改了刑法罪名。规定包括取消“”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等内容。调整后的新罪名于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

我国刑法第163条、第184条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作了规定。

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5条、第38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184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1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5条、第38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犯罪概念。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2、犯罪构成特征:

(1)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即公司、企业中,具有职务的从事公务的人员。金融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不是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2)犯罪行为。具体有:

故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犯罪行为;

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

(3)犯罪结果。结果犯,只有数额结果,没有情节结果。受贿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数额较大,司法解释是指受贿5千元以上的。

3、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认定: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不是公司、企业人员不能构成本罪,如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单位的工作人员。

索取他人财物,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不构成本罪。这一点与受贿罪不同。受贿罪索取他人财物,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也构成犯罪,且从重处罚。

数额达不到较大的,不构成犯罪。这与受贿罪不同。受贿罪受贿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也构成犯罪依照法律规定,接受回扣归单位所有的,不构成犯罪。

接收政策规定的合理报酬,不构成犯罪。如工程技术人员兼职收入的,是合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2)区分本罪与受贿罪的相同点与不同点:

相同点: 都是受贿方面的犯罪;都是利用职务之便;都是索贿与收受贿赂的行为。

不同点: 主体不同。公司、企业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之不同;

犯罪行为不同。索贿要求不同;本罪索贿也必须为他人谋利益的,才构成犯罪;而受贿罪不需要为他人谋利益,也可以构成犯罪。

犯罪结果不同。本罪必须受贿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受贿罪数额5000元以下,情节较重的,也可以构成犯罪。

法定刑不同:本罪最高处15年有期徒刑;而受贿罪最高处死刑。

另外,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公司、企业人员构成上述犯罪的,定为受贿罪,按受贿罪处罚;如果不构成本罪的,尽管可能构成受贿罪,也不能转化为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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