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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及处罚

2012-10-28 00:50:10 来源:云南昆明律师网 作者:admin-云南昆明律师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非法拘禁罪进行了规定,那么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究竟是什么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立案标准作出了规定,具体如下:

1、 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2、 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 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 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 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而对于一般的主体实施非法拘禁时,至今没有相关的部门作出规定,从《刑法》第238条的立法规定来看,非法拘禁罪是一个行为犯,非法拘禁罪的成立没有情节的规定,只要是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不论时间长短,次数多少,恶劣程度轻重,就应该构成非法拘禁罪。但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非法拘禁的行为都构成犯罪的问题,公安机关在接受报案时,往往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从而出现了一个非法拘禁行为在这里是犯罪,而在另一个地方连立案都立不了,给了公安机关在立案时很大的随意性,不利于国家法制的同意。这样的做法违背了《刑法》第238条的规定的初衷。因此,既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有了立案标准,公安部应当对该罪出台一个立案标准,进行规范各地公安机关的立案问题,区分罪与非罪,促进法制统一。

关于非法拘禁罪的处罚问题,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年7月13日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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