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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范围扩大的趋势

2015-01-03 20:48:10 来源:http://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admin

1、行政赔偿范围的扩大是法治建设日益完善的需要。随着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国家的行政管理正在逐步走上民主化、法治化的轨道,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已成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必然要求法制的完备,必须将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加以明确界定,只有明确界定了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才能使行政相对人知道行政主体该为什么、不该为什么、怎么为;现代法治的精神在于对权利的合理确认和对权利的充分保障。现代法治为保障权利主体权利的实现,防止行政专横,赋予行政相对人在其权利受到行政机关不法侵害造成损害时,有获得政府赔偿的权利。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对于公民人身权的保护应更优于资本主义国家。为充分体现现代法治精神,贯彻落实宪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行政侵权案,应当运用法律武器进行自我保护。

2、行政赔偿范围的扩大是行政法律关系自身特点决定的。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由于双方当事人一般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行政法律关系不以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和符合双方当事人的意志为前提,决定了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都必须是行政法规事先确定的。作为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行政赔偿依法设立权利义务显得更加重要,否则当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本来就是弱者的相对人便会更加束手无策。因此,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显得十分重要。如公安机关以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侵权行为限制人身自由,给受害人带来的损害往往会远远超过其物质损失。依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仅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每日的赔偿金。对于权利主体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金,不仅不会贬低受害人的人格,而且能体现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对于权利主体的人格,精神财富的重视和保护,这也是消除封建余毒,贯彻人格尊严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的要求。对于行政侵权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财产救济,不仅可以保护权利主体在国内精神权益,而且还有利于依据相互保证主义原则保护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国外的精神利益,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以及我国加入WTO,这方面的作用将越来越突出。

3、行政赔偿范围的扩大是实现“行政法治”的必然要求。现代社会,行政法治已基本形成,行政相对人无不处在行政法治的环境之中。只有行政相对人在受到行政侵害时能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才能增加相对人对政府的信任,从而减少对抗,消除矛盾,真正实现行政法治。当前对于行政侵权损害赔偿时机已经成熟,首先,我国已建立了一定程度的赔偿法律制度,行政赔偿制度的实施也积累了不少经验,为在行政赔偿领域奠定了法制基础。其次,我国社会主义时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确立,民主法治观念逐步深入人心,为在行政赔偿领域奠定了思想基础。再次,行政侵权的损害赔偿已被许多国家接受,这反映了行政赔偿发展的趋势和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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