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行政复议期限而不作答复的行政不作为诉讼中的起诉期限问题
2014-03-28 23:25:20 来源: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admin由于立法长期以来缺乏对受行政不作为侵害的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进行保护或特殊保护的意识,故而当最高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该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时,倒反而显得有那么的一点点 “ 格格不入 ” 了。其中比较突出的超过行政复议期限而不作答复的行政不作为诉讼中的起诉期限问题,便处于这么一种尴尬的困境。
《行政诉讼法》对于行政机关未告知起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问题并没有作特殊的规定,而是都笼统地适用 “ 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3 个月内提出 ” 的规定。而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次对未告知起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进行了规定。而《解释》则进一步延长了《意见》中规定的对未告知起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将未告知起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适用 “ 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 的 2 年,而对于未告知起诉权或起诉期限的复议决定,《解释》第 41 条第 2 款接着作了起诉期限适用前款最长不得超过的 2 年期限的规定。
由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行政不作为显然不可能告知行政相对人起诉权或起诉期限,由此我们可以推断出对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行政不作为的起诉期限至少应为 2 年。但与此同时,我们会发现《行政复议法》的第 19 条明文规定,对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行政不作为,行政相对人应在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 15 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对起诉复议不作为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为行政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的 15 日以内。这便涉及到了司法解释与法律规定的冲突问题。虽然司法解释的规定从保护公民等行政相对人诉讼权利方面来看显然是更加科学并符合现代行政法扩大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这一大的趋势。但
笔者认为,司法解释还是只应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或规定欠具体的情况下对法律作出相应解释,对于规定欠科学或合理的法律的修正还是应该通过修改法律的程序,而不是靠司法解释作出与法律明确相冲突的规定来实现。因为这样,做在一方面无疑与我国现行的宪政体制相冲突,另一方面,虽然这样做扩大了公民等主体的诉讼权利,但从行政机关的角度来看,司法解释的规定无疑违法地增加了行政机关本不应该有的负担,而司法机关是否应该享有这种权力这一点显然是值得商榷的。故笔者认为,我们有必要尽快通过法律修改程序,完成对《行政复议法》的相应修改,而在此之前,我们仍应以复议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来处理此类行为的起诉期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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