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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期限的浅析

2014-03-28 23:26:55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对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作了明确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该条款规定复议申请期限最低为六十日。这为保障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正确行使处罚权力产生积极作用,但申请复议期限过长,对某些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带来弊端。

某业主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在某河上游掏金,严重影响该河下游两岸百姓生产生活用水,百姓遂集体向县政府部门反映,县政府经审查该行政部门发证违法,责令该部门撤销,该部门遂作出了撤销其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但该业主对此置之不理,该行政部门无强制执行权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才能申请法院执行。也就是说非得等该行政部门的处罚经过60天的复议期,该业主不申请复议再经过15天业主不向法院起诉,法院才能受理该行政机关的申请。如果业主又申请复议,又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执行的时间会更长些。在这漫长的日子里,老百姓的日子怎么过呢?他们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呢?这给实际的操作带不便。

在实际中还有许多现实涉及多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因为复议期限的问题,导致行政部门和法院都无法从速解决,使百姓饱受煎熬,因此笔者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中应增加一条特别条款: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处罚合法必须从速执行的,可以裁定在复议期限内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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