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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财产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存在困难

2014-05-07 11:43:47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行政强制法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30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查封、扣押和冻结期限,但是延长不得超过30日。规定强制期限,可以督促行政机关及时作出行政决定,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还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但对不少行政程序而言,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期限过短,行政机关难于在规定期限内对查封、扣押和冻结财产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和冻结措施后,可能作出两类行为:一类是确认无违法行为或者不需要作出行政决定,以及作出没收或者依法销毁违法物品的行政决定;第二类是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罚款或者责令缴纳一定财产的决定。

第一类情况,如果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有可能在30日内对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财产作出处理。如果行政机关无强制执行权,需要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限界届满之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是60天和3个月。因此,如果行政机关无强制执行权,从采取强制措施到财产被强制执行,至少需要60天以上。行政强制法要求行政机关在30天内对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财产作出处理决定是不可行的。

如果属于第二类情况,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需要经过查清事实后作出行政决定、行政相对人在一定期内履行行政决定(通常为15天)、催告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决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30天)、强制执行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的财产等程序。考虑作出行政决定和各环节送达法律文书的时间,要求行政机关在30天内完成上述程序并对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财产作出处理决定也是不可行的,甚至在60天内完成的难度也非常之大。如果行政机关无强制执行权,还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则花费的时间更长。

虽然行政强制法规定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但延长期限仅针对情况复杂案件。情况复杂应当是案情复杂或者涉及的行政相对人复杂。情况复杂的案件,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需要较长时间。行政机关不能基于其它原因延长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的期限。

不论是第一类行为还是第二类行为,除少数情况外,要求行政机关在30天内对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财产作出处理决定是不可能的。如果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按时对查封、扣押和冻结财产作出处理决定,对多数案件而言,则先前的强制措施毫无意义。行政机关可采取一种办法是,解决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重新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这种做法对行政相对人的伤害比不解决强制措施更大,不具有可行性。

因此,行政强制法实施面临行政强制机关难于在法定期限内对被采取强制措施财产作出处理决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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