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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的设定权

2014-05-07 11:46:48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有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明确了行政强制措施基本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予以设定。因为行政强制措施涉及到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人身权和公民、法人的财产权等基本权利。在什么条件下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是现代法制社会的基本原则。

第二,根据我国的立法体制,有条件地授予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扣押、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同时授权行政法规还可以设定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但法规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有条件的,包括,一是国家没有制定法律,二是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

第三,除法律、法规以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这包括规章以及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四,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种类、条件作出规定的,下位法不得作出扩大性的规定;法律没有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下位法不得增设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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