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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者的邻接权

2014-04-12 23:11:28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在国际上,承认表演者的权利与承认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权利是联合进行的 ,1961年,伯尔尼联盟(后改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倡议,通过了《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

表演者的权利类似于著作权,但它只是著作权中的一个内容,是因表演者表演他人作 品,却又与他人作品不可分离,因而派生出的一个与著作权相邻的权利,因此,将表演 者的权利称为“邻接权”。其权利之称顾名思义,即与著作权(版权)相邻或称相关的权 利。

之所以承认表演者享有邻接权,是基于表演者的表演与作者的文学作品同样具有创造 性。表演者运用自身技能、技巧,利用肢体语言表现作品不亚于作者创作一部文学作品 ,作品被表演者表演,已经不同于原作了,它已经通过表演者的表演,赋予原作品中人 物、情节以生动的美感,成为一个立体的作品,这就是我们所说的表演者的表演是对文 学作品的再创作。艺术家将文学剧本搬上舞台、银幕,付出的是创造性劳动,其表演过 程也为作品提供了另一种传播和被利用的方式,因此,表演者的权利——邻接权是基于 表演者的创造性劳动和对作品表演的传播而产生的。

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发展,文艺作品的表现形式,尤其是表演艺术的传播和使用方式趋 于多样化,表演者的表演不再局限于舞台和银幕,已延伸至广播、光缆电视、卫星电视 播放、计算机多媒体、录音录像制品。1994年世贸组织协定将表演者权利的确认和保护 写进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并制定了表演者的权利和保护的最低标准。但 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数字化和网络技术在各个领域和行业的应用,使表演者的声 音和表演的公开传播达到无所不至。它又向人们提出了一个如何在新技术挑战下进一步 保护表演者权利的课题。1996年,世

界知识产权组织起草并经过该成员国讨论通过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使表演者的权利保护在数字化技术被广泛应 用的今天得到进一步的确认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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