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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

2014-04-19 00:00:0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与商业方面未披露过的信息等。TRIPS协议将其统称为未披露的信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成为我国必须遵守的国际公约。TRIPS协议明确规定未披露过的信息属于各成员国必须保护的内容之一。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也包括上述两个部分。该法对商业秘密所下的定义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的首要特征是具有秘密性。如果信息已经公开,例如通过出版的书籍批露过、在展销会上宣传过、通过网络发布过的信息,即使具备商业秘密的其他特征,也不能再称之为商业秘密。其次,商业秘密应当具有实用性,并能带来经济利益。企业之所以重视商业秘密,正是因为它的这一特性。获利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没有任何一个企业会重视对它毫无经济价值的信息。再次,商业秘密必须是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有些企业认为,只要是企业自己的信息,就自动作为企业的商业秘密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一个误解。如果企业不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对于第三者而言,没有一个公平的尺度让公众认知它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在这种情况下判定第三者侵权,对其是不公平的。

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外,规定商业秘密保护的还有国家科委于1997年颁布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以及国家工商局于1995年下发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8年下发的《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等。这几个部委规章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础上,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保密方式、泄密责任作了规定,弥补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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