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与商品、服务同类原则
2014-02-20 23:13:36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由于对域名性质有不同认识,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某些人认为目前对域名纠纷无法可依,认为商标法没有明文规定,其适用于域名。其实只要注意到一个技术细节,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有关答案已经在互联网上,这就是“域名与商品、服务同类原则”。
“域名与商品、服务同类原则”是商标申请时的分类、审查原则。假设有一个经营者张三,做皮鞋,建立了一个网站,域名为“森达”公司。经营者张三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商标局不予核准,理由是,其域名与竞争者的“森达”牌皮鞋商标相同,且都用于皮鞋上。自从建立域名体系以来,美国专利与商标局收到包含域名的商标注册申请日益增加,其修改了《审查指南》,在互联网上公布。其中的意思是,经营者设立网站,仅宣传自己商品、服务的,视同其在网下世界只举办的宣传橱窗、宣传展览,在商标分类上,其域名应当与所宣传的商品、服务分为一类。如果经营者坚持认为,由于其建立了网站,就取得了相当于报纸的地位,其域名就应当与报纸分为一类,则应当驳回其商标申请。
“域名与商品、服务同类原则”也是确定域名是否商标侵权时的分类、判断原则。假设经营者张三,没有申请商标,同时由于使用“森达”作域名,被森达牌皮鞋的商标权人告上法庭,其域名就侵犯了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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