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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进入域名领域保护的障碍

2014-02-20 23:15:28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域名权的性质、标识性与一些表面特征决定了驰名商标进入域名领域保护存在一定障碍。

(一)域名权的性质障碍

域名虽然具有与商标相似的一些特征,但现今没有任何国际组织或任何立法文件将其划入知识产权范畴。1998年11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关于域名的中期报告中也已强调,无意将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扩大到网络空间。

既然域名不属于知识产权范畴,那么,用商标法调整驰名商标在域名领域的保护问题就没有了理论依据。在著名的“DUPONT”争议案中,作为被告方的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就提出:“商标与域名是两个领域中完全不同的概念。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及使用,均不在商标法调整的范围之内。”

(二)域名的“标识性”障碍

域名与商标最为相似的属性之一是“标识性”。商标权从作为一项民事权利被确认之初,就决定了商标必须依附于商品或服务。紧连于商品上并把此商品与彼商品相区别,是商标存在的价值。驰名商标的价值则在于其标示的商品具有较高的市场声誉,而驰名与否必须有载体表现。

域名作为互联网上的地址标识,从其诞生之初,注定以“地址性”作为其本质属性。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凸现的“标识性”,实质上反映的是域名的形式特征对人们心理的习惯影响,这一属性不依附于具体的“商品”而独立存在。在特定的网络地址中,域名与某种商品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所以,域名持有人在多数情况下不会侵害到商标权人的利益。

(三)域名与驰名商标表征相似性障碍

依据国际公约及各国商标法的规定,大多数商标是图形和文字的组合,而域名中不可能蕴含图形;域名只能与那些以文字或字母或数字组合作为驰名商标的商标相似。这一事实大大降低了二者的混淆领域。

正如判定驰名商标的根本标准是市场标准一样,判定域名与驰名商标混淆与否,必须考虑网络消费者抵抗混淆的能力。在相当数量的域名纠纷的判例中,美国法官认为:“域名只对消费者造成‘初始混淆’,但由于当事人双方的商品和服务的不同,消费者不会因为域名的使用而造成严重混淆。”一般情况下,公众可能会见到与商标文字相同的域名而访问该网站(初始混淆),但进入网站后,见到网页上所介绍销售的产品并非商标权人的产品,则不会对产品产生误认(不发生严重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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