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云南昆明律师网

注册 | 登录

驰名商标进入域名领域保护障碍的解决

2014-02-20 23:28:48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延伸到网络世界体现了对其保护的完整性,但驰名商标进入域名领域保护的障碍决定了驰名商标在域名领域的保护只能是一种有限的保护。这是对两项权利保护的一致性的体现,也是探讨二者冲突解决机制的基础。

(一)以立法的形式确认域名权的本质属性

笔者认为,应当以立法的形式将域名权划入知识产权范畴保护。其一是实践的需要。现实中确实存在域名持有人恶意侵害驰名商标权人权利的现象,为了排除驰名商标进入域名领域保护的不同领域障碍,有必要将域名权划入知识产权保护范畴,使保护标准统一,于法有据。

其二是理论上具有可行性。知识产权保护的本质在于智慧成果的专属性。域名的创造性和知识性内容虽然不及其他知识产权,但与商标的创造性和知识性内容较为一致,二者也存在一些相似性,如均具有无形性、标识性,都没有物理形态,属无形财产,都能起到识别持有人的作用,同时可反映所标示事物的特征、内容或声誉,而且域名在网络世界的惟一性也类似于商标的排他性。

(二)建立一套完善的冲突解决机制

由于前述的标识性障碍和表征相似性障碍,决定了解决二者的冲突只能遵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个案处理的原则,不能一概而论。同时,还要考虑到有利于网络域名稳定,保障正常的商业往来,促进经济与文化的发展的需要。

具体来讲,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对域名注册要严格把关,严防恶意注册域名侵犯驰名商标权人利益的行为。

二是要明确侵权标准和遏制反向域名侵权。必须确立侵权行为确实给相对方的经济利益造成了实际损害的标准,同时也要防止驰名商标权人侵犯域名权人的合法权利。

三是选择尽量简捷的方式处理纠纷。首先应考虑协商解决,其次适用程序简便的仲裁方式,司法审判程序应是最终的解决程序。

四是在审判实践中要慎用“淡化”理论。笔者认为,该理论实际上是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一种假想理论。因为驰名商标的较高市场占有率给权利人带来的最直接、最根本的利益就是经济利益,所以,认定商标侵权的最基本的标准应是“侵权标识”是否给驰名商标带来实际的经济损失,“淡化”理论者主张的“足以导致商标的显著识别性降低”,不过是无法实际操作的一个假想标准。

五是明确承担责任的方式。确认域名权侵犯驰名商标权的责任承担方式体现了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完整性和彻底性。一般讲,承担方式以停止侵害(主要以停止类似于驰名商标的域名的使用或域名转让为终结方式)、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相结合 。

云南律师,昆明律师,找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律师咨询,委托云南|昆明资深律师,重大案律师,知名律师维权,需要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律师,就上云南昆明律师网
滇ICP备12000640号 滇公网安备:53011202000505号 版权所有:易德祥律师 返回首页 您是本站第 位访问者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