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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诉讼中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有哪些

2014-12-09 17:58:44 来源:http://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admin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根据以上规定,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限制在以下三种情形: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这种情形应当具有两个条件:①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 的档案材料。对商标诉讼而言,主要是掌管企业登记、年检资料、商标注册资料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及海关保存的有关商标保护备案的相关资料。②这些档案材 料必须由法院出面依职权才能调取。由于上述单位受制于某些规定或内部规章制度等,除了司法机关,他们往往不公开由其保管的资料。故当事人在收集这些资料上 属于客观不能,从而只能求助于法院的帮助。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 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该法第八条规定,国家秘密包括:①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②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事项;③外 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⑤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⑥维护国家安全中的秘密事项;⑦其他 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国家秘密的基础是国家安全与利益,因而国家秘密是公权,诉讼当事人一般无从知悉或者不能调查收集,因而只 能由法院经当事人申请依职权调查收集。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前者 如生产工艺、配方、操作技巧等,后者如贸易联系、购销渠道、价格信息、市场行情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 款对商业秘密的范围进行了列举:“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 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由于商业秘密的不为公众所知悉性,即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故诉讼当事人一般难以调查收集到这类材料,只 能申请拥有公权力的法院调查取证。

法律对于个人隐私也给予以较为周全的保护,原则上不受侵犯。但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该种个人隐私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存在积极的作用,而诉讼当事人又无法获取这种证据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由于民事诉讼证据包括商标诉讼证据收集的纷繁复杂,除了上述两项当事人不能收集证据的客 观原因外,还可能有许多不确定的客观原因,因此,本条设置了一个弹性条款,以求对当事人不能收集证据的客观原因的缺漏予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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