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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申请书应该载明的内容有哪些

2014-12-09 18:04:27 来源:http://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admin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 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根据以上规定,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书面申请应载明以下内容:

(1)申请主体的范围。一般来说,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主体是商标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于诉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以上规定并无其他资格上的限制,只要是案件的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即可。

(2)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形式。根据以上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只能采用书面形式。因为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主体是 案件的当事人,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得的证据,最终还是要归人申请方的证据体系,为了体现对当事人举证责任以及对人民法院居中裁判的强化,追求当事人 举证上的程序公正,必须采用书面申请的方式。书面申请同时也是将法院经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而依职权调查取得的证据归人当事人证据体系的有效证明,是 维护和提高法院中立性和权威性的有效措施。

(3)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以书面形式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必须在申请书中载明以下事项:①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 所地等情况。②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本项中,当事人不仅应当指明所要调查的证据的形式,如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还应当明确所要调查的证据的记载 内容。原则上,当事人的申请书中应当指明上述内容,但在当事人只知悉明确的调取线索,而无法知道该证据的具体形式及内容时,法院应当进行裁量,只要其理由 正当可信,即可准许。③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理由,是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收集证据,即以下三种 情形,一是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是当事人及其诉讼 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④要证明的事实。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必须在申请书中载明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即该证 据与所要证明的对象以及在证明上的关联性,否则,即使该证据符合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条件,法院也不能依职权调查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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