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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院调查取证需要遵守的期限

2014-12-09 18:06:11 来源:http://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admin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答复。”

根据以上规定,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涉及两个期限。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期限。以上规定将此期限规定为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这样规定有以下两个目的:一是法院经当 事人申请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是对当事人举证能力的补充,如果对当事人的申请不加以期限的限制,必然导致当事人对此种权利的滥用,从而不仅使法院依职权调查 收集证据的功效大打折扣,浪费了法院的司法资源,而且对未申请方而言,法院的这种依职权调查行为在表象上有违反诉讼公正之虞。二是从诉讼效率上考虑当事人 的申请。在以公正和效率为主题的司法改革中,对当事人的举证行为加以制约已是势所必然,而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作为当事人举证的辅助手 段,自然也应当受此限制。至于当事人未能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之七日前提出申请的情形,原则上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能就调查事项再行申请,但当事人有正当理 由的除外。

(2)复议所涉及到的期限。以上规定赋予当事人对法院不予准许的通知书以申请复议的权利,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 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不仅规定了提出复议申请的时间界限,而且将复议次数限制在一次。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答复。 法院在5日内未作出明确答复的情况,应当视为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复议内容的同意和认可,也就是说,法院应当自五El届满之次日起依职权调查当事人申请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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