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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转让有效登记势在必行

2014-08-23 18:47:16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诸如著作权侵犯案件及转让纠纷事件的屡见不鲜,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曾经有一部红极一时的网络歌曲,因作者多次转让著作权而闹得沸沸扬扬。在该作品的一系列转让中,出现了作者四次将同一作品转让给不同受让人的离奇现象。结果把裹进这场转让纠纷的两家音像公司折腾得苦不堪言。一家为了保住该作品,竟买了三次著作权;另一家则被法院判决失去了通过转让获得的著作权。最近,又出现因一部流行音乐作品的著作权重复转让而引发了多起诉讼。

有效规范著作权转让

所谓著作权转让,就是著作权人通过签订书面合同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如复制、发行、表演、播放、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著作权转让具有重要意义,转让结果会直接导致著作权归属和法律关系的变化。受让人通过转让获得著作权,成为新的著作权人,而原著作权人则通过转让丧失了原有著作权。从上述纠纷可以看出,因著作权人行使权利不当,重复转让著作权,导致了同一作品同时存在多个著作权人,多个著作权人都在授权,受让的著作权人又再转让,从而又不断产生的新的著作权人的混乱局面,严重地影响了使用作品和产品流通的正常秩序。

如何才能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降低著作权转让的风险,维护作品使用的正常秩序,同时也为法院提供判断著作权有效转让的依据?解决的办法就是实行著作权转让的有效登记。因此,在著作权法或其实施条例中规定著作权转让的有效登记制度成为当务之急。

那什么是著作权转让有效登记制度呢?就是规定著作权转让登记具有对抗第三方的效力。具体说就是,由著作权立法规定,转让著作权应当由著作权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经过登记的著作权转让有权对抗第三方。当出现著作权重复转让时,应当以登记的著作权转让为有效。需要说明的,著作权转让并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如果不涉及第三方,不发生重复转让,著作权转让即使不登记也依然有效。我们可以把这种登记作为一种有限的著作权转让生效条件。

符合立法规定

对著作权转让实行有效登记制度是由著作权转让的特点所决定的,也符合我国物权法的立法精神。从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上来看,著作权财产权属于物权。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物权客体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和不动产财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失都依法律而定。由于专利权和商标权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由国家授权而产生,因此,在专利法和商标法中同时规定了专利权和商标权的转让也必须经过登记才有效。而同样作为动产的著作权财产权,由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自创作完成之时自动产生,无需国家授权,对于著作权转让也就没有规定任何具有效力的登记制度。

保障作品转让的正常秩序

在著作权转让中,持有著作权所指向的有形载体(如作品原件等)并不直接标明拥有权利的状况,其意义甚至可以忽略不计。著作权人有着极大的空间和可能随意通过签订合同多次转让。由于不登记,受让人也无法对是否还有其他人也获得转让无从了解。因此,可以想象,在重复转让中,所有受让人的利益根本无法获得保障,重复转让中每一手转让所签订的转让合同均为有效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转让人重复转让只能因违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所有的转让合同仍因为是有效合同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对受让人显得太失公平。

此外,除了著作权转让,著作权专有使用权的行使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著作权人重复专有授权许可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取得专有授权的人包括专有出版权(或称独占出版权)人也经常面临着同样的困境。专有授权虽然在权利属性上与著作权转让有区别,但在行使权利时又有着许多相似之处。因此规定专有使用有效登记制度也同样重要。

希望有关部门和立法机构在著作权法或其实施条例修改时做出相应规定,以保障著作权行使和作品传播的正常秩序,维护取得专有授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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