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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虚假按揭贷款纠纷案件法律适用存在问题

2014-03-17 15:12:39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我国内地法律尚无按揭的名称,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商品房按揭贷款行为统称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包括以现房抵押的贷款合同和期房抵押的贷款。所以,《解释》关于“商品房担保贷款”的规定就是对“按揭贷款”的特别规定。银行业的“按揭贷款”一词在我国立法和法律界的标准名称是——商品房担保贷款(5)。

近年,不少法院在审理银行起诉的按揭贷款合同纠纷案件时,将按揭贷款合同与其他借款合同“一视同仁”,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关于借款合同的相关条款,无论借款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商品房买卖能否实现,都只依按揭贷款合同内容,判决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商品房出卖人(开发商)参加诉讼的,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我们对按揭贷款的概念和特殊性认识不足,对按揭贷款合同相关的司法解释不熟悉所致,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1、由于不了解新出现的按揭贷款合同纠纷的根源,对此类纠纷的合同性质、法律关系和特殊性缺乏准确的把握,依惯性思维,自然就以《合同法》对借款合同的规定作为审判的依据。

按揭贷款纠纷多发的起源是地产界和银行业内为自己利益的考虑,对于虚假按揭引起的纠纷,在诉讼中银行为其自身的利益,必然会承认按揭贷款合同真实、有效。开发商因担心其诈欺性质的贷款行为涉嫌诈骗,也不会说明虚假合同的真实签订过程。法院仅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就认定借款人只要在按揭贷款合同上签了字,按揭贷款合同有效。

2、由于 “按揭贷款”是新型的信贷业务,了解其在我国立法中的准确概念的人很少。《解释》颁布时间较早,从标题上又完全看不出与借款合同有关,内容上也没有“按揭贷款”的字样,其最后五条关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一词与银行一直通用的“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概念的异同也没有说明。目前,最高院尚无司法解释统一认定何谓“按揭贷款”,是否应该适用《解释》对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的特别规定。

3、对该《解释》中关于商品房担保贷款规定的特殊原则,缺乏广泛、深刻的认识和理解。商品房担保贷款与其他借款合同相比,具有显著的特殊性。某些特殊性甚至超出目前的《合同法》涵盖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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