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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登过程中的审查问题

2014-10-19 17:09:15 来源:http://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admin

在行政诉讼中,对房地产登记行为如何进行审查,由于现行的法律规范对房地产登记的规定过于笼统、原则,不好操作,为此,对这一问题的审查标准如何掌握,各级各地法院产生了不同看法和作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房地产登记行为,人民法院只能进行程序审查。理由是,有关房地产登记的法律规范主要是一种程序性规定,它着重规定了房地产登记机关的组成,登记人员的资格以及登记的程序等。其目的是从程序上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即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因此,对登记行为是否合法的审查,只从登记办证程序上把关,对登记办证行为的实体内容不应过问。如果经审查发现其程序上有问题,均应一律判决撤销。也就是说,审查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登记办证行为是否遵守了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证等基本行政程序,有无证据材料认定该行政主体是按这一行政程序实施的登记办证行为;以此决定对该行为是判决维持还是撤销。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房地产登记办证行为,人民法院应进行实质性审查。即在审查过程中,将重点放在审查确定真正的权利人上,即要着重对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虚假、真实,有无欺诈行为等方面进行审查,从而决定对登记办证行为的维持或撤销。

第三种意见认为,对房地产登记办证行为,人民法院应全面进行合法性审查。笔者倾向这一观点,主要理由是:1、在房地产登记办证过程中,程序和实体是不可分的,申请人如果不是真正的权利人,在严格的登记审查程序中往往能够表现出来;房地产登记如果不按程序进行,往往也会造成确认权利人错误。2、在行政诉讼中,行政行为的行政实体内容和行政程序内容,均应成为诉讼审查的实体内容。因此,对房地产登记办证行为的司法审查也不能例外。3、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看,一是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而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行为,与公民、组织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如果对房地产登记办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从程序和实体上进行全面审查,就不能有效贯彻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和宗旨。因此,对房地产登记办证行为进行程序性审查的意见和实质性审查的意见虽各有一定的合理理由,但笔者不能完全苟同。

如何进行合法性审查,笔者认为,应以房地产登记部门的登记办证的审查程度为限,即在程序上实行严格审查,在实质上实行适度审查,审查证实构成要件的材料的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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