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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价中标”不符合目前建设市场现状

2014-05-06 23:10:48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目前,最低价中标在招投标活动中(特别是非公开招标中)被普遍采用。应该说最低价中标在工程承发包中有其存在具有必然性。首先,通过最低价中标,建设单位可以减少建设投入,节省了资金;其次,最低价中标对工程建设有一定的促进作用,这主要反映在施工单位通过挖潜增效,缩短建设周期,提高了工程建设效率,使建设单位朝着高质量、高效率、低成本(即“三高一低”)的目标努力。但实际上最低价中标是施工企业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求生存图发展,迫不得已才采取的无奈之举。事实上,最低价中标对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等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建设单位控制造价的最有效的办法是在满足拟建工程功能的前提下合理选择设计方案,试图通过最低价中标来节约和控制建设资金效果不明显,弊端会很多。

《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经评审的最最低价中标法”的中标条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法律规定的“成本价”指的是企业个别成本而非社会平均成本,因此目前尚不能根本解决“怎样判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等关键问题。实践中极易引发低于成本的恶性竞争。

目前市场经济发展水平还处于初级阶段,市场尚停留在低水平的竞争,大多数施工企业通过管理降低造价的空间并不大。在这种情况下,提倡最低价中标往往会因企业减少投入而引发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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