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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制度与减刑制度的优劣比较

2014-02-01 19:00:0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从世界各国的刑罚执行法律制度看,绝大多数国家主要是适用假释制度,而没有减刑制度。有些国家,如蒙古、英国、美国等,虽然也有所谓的减刑,但在适用上也是有限的。这是因为经过长期的实践和发展演变,假释制度已经日趋成熟,它与减刑制度相比具有先天的优越性。适用假释,可以克服减刑制度的各种弊端:

1.假释作为一种刑事奖励,同样可以激励罪犯改造。对犯罪人来说,假释减轻了刑罚强度,可以实现提前释放的目的,因此它同样可以达到激励罪犯自觉改造的效果。假释制度之所以能成为一项国际性的刑事司法制度,且历经百余年而仍然保持着强大的生命力,与其自身所具有的激励功能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实践证明,假释对于无期徒刑和中长期有期徒刑的罪犯有着更大的激励作用。

2.假释可起到过渡、缓冲作用,有利于预防犯罪。罪犯经过减刑释放回归社会后就是完全自由的公民了,国家机关不能对其采取任何强制性的约束措施。假释的罪犯被释放后将被纳入社区矫正范围,在执行机关的监督管理下,在社会上服刑并自我改造。假释可使罪犯从完全监禁的不自由状态,到假释考验期内的半自由状态,再到刑满后的完全自由状态。这样可以避免罪犯被减刑后直接释放到社会,缺乏逐步适应社会的过渡、缓冲期间,导致罪犯缺乏约束,而重新违法犯罪。

3.假释基本不会破坏我国应然的整体刑罚结构。如果实践中减少减刑的适用,做到假释适用的经常化,生刑过轻的问题就会逐渐改善,刑罚结构会逐渐趋向合理。

4.假释不会损害法院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假释没有改变法院生效刑事裁判宣告的刑期,而只是改变刑罚执行方式,对于罪犯来说,惩罚仍然在延续,因此假释一般不会损害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5.假释可以防止监狱、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规避责任。如果我国实行“假释为主、减刑为辅”的行刑政策,严格限制减刑的适用,或者用假释全面替代普通减刑后,监狱和法院及其司法工作人员在适用刑罚变更执行时,一般情况下只能选择适用假释,他们再想大量适用减刑以规避责任就比较困难。在这种情况下,监狱及其警察避免承担责任的唯一途径就是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并在认真衡量各种因素,判断罪犯人身危险性消失或者明显降低后适用假释。

6.假释能够最大限度地克服刑罚实际执行结果的不公正问题。扩大假释适用后,罪犯假释不再受原判刑期长短、罪犯本人的主客观原因、减刑间隔期和减刑幅度等因素的限制,只要符合假释条件,就可以获得假释,避免减刑适用造成的实际结果不公正的问题。

7.假释扩大适用能够减少司法腐败。假释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刑罚变更执行中监狱警察和法官腐败的机率。如果扩大假释的适用,甚至以假释替代普通减刑,则必然会减少减刑的适用次数,无形之中就会减少监狱警察和法官权力寻租的机会。罪犯从入监服刑到至少服满刑期的一半或者十年,方可假释,这个期间较长,个别或者部分监狱警察和法官无法在短期内完成权钱交易,同时也会增加潜在腐败者的腐败成本。

8.假释适用有利于罪犯的人权保障。如果我国扩大假释比例,则罪犯在整个服刑过程中,只要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一般在实际服刑满三分之二时即可获得假释。如果悔改表现突出,或者有悔改表现且有立功表现,实际服刑满二分之一时即可获得假释。在这种假释机制下,警察再也不能像间隔减刑制度下对罪犯进行广泛地精神控制了。罪犯也不需为每次减刑而发愁,当自身的合法权利被警察侵犯时,就不会再采取能忍就忍的态度。

9.假释可以节约国家的司法成本。首先,假释的成本低于监禁刑的成本。就人力资源而言,假释罪犯的矫正不需要像执行监禁刑那么多的警察,执行非监禁刑的工作人员的数量可以大大少于监禁刑。就物力资源而言,扩大假释可以减少扩建监狱和其他相应的监狱设施,减少运转和维护这些设施的财政支出。其次,扩大假释或者以假释全面替代普通减刑,可以大量节约监狱和法院的人力、物力、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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