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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假释听证制度的路径

2014-02-01 22:29:2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在我国,听证被引入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也就十年左右的时间,目前仍处于试行阶段。如何构建科学、合理的假释听证制度可以说是一项崭新的法律课题,不仅需要我们总结全国各地的经验并对存在的疏漏之处予以弥补,而且要我们以立法的方式对成熟、可行的做法予以确认。

(一)通过立法解决假释听证制度的合法性问题

目前,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在审理假释案件时都采用直接言词原则进行审理或举行听证,并且必须听取有关机关的代表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及辩论.可以说,以听证的方式审理假释案件是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通行的做法。在我国,迄今为止,既无最高立法机关的立法也无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对假释听证制度作出明文规定。在此背景下,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甚至中级人民法院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实施假释听证的规范性文件 .作为实施假释听证制度的依据。从理论上讲,实施假释听证制度涉及刑罚执行的变更,其依据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立法的形式加以规定,而不应当由人民法院以内部文件的形式予以规定。其实,从各地人民法院修订的有无假释听证的规范性文件的性质、地位及效力来看,它们都不能直接作为司法的依据,充其量只是一个地方性的执法、司法的指导意见和参考资料,目的是为了通过规范执法、司法活动,保证假释听证制度更加符合刑法的要求。因此,为了使假释听证制度不致有违背程序法定原则的嫌疑,通过立法将假释听证制度“合法化”已成为必要。为此,笔者建议我国应尽快制定统一的假释听证规则,以规范我国假释案件审理中的听证行为。

(二)合理确定假释听证参与人的范围

除法官外,假释听证会的参与人应包括驻监检察人员、监狱管教干部及同监服刑人员。由于监狱是服刑人员劳动改造的场所,而监狱的管教干部具体负责服刑人员的改造、学习、劳动及日常生活的监督管理工作,因此,监狱的管教干部应参与假释听证会。同监服刑人员与被报请假释的服刑人员朝夕相处、共同生活劳动,是被报请假释服刑人员改造情况的知情者(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最了解被报请假释的服刑人员改造表现的人),他们对被报请假释服刑人员改造期间的表现以及应否对其假释最有发言权。检察机关驻监检察室代表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驻监检察人员在假释听证过程中扮演着双重角色——既是法律监督者又是刑罚执行机关的相对方,因此,它发挥着双重功能:一方面对整个假释听证活动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督,防止在假释案件听证的过程中出现徇私舞弊、滥用权力的现象;另一方面,对刑罚执行机关当庭出示的各种证据进行质证、辩论,查明被报请假释的服刑人员是否符合假释的条件。在此还须指出的是,随着我国假释听证制度不断走向成熟,在不久的将来,也可将暴力犯罪案件中的受害人、被害人家属、经济犯罪案件中的受害单位等纳入假释听证会参与人的范围。

(三)合理划定假释听证案件的范围

由于司法资源具有稀缺性,而假释案件的数量又比较多,加之将所有的假释案件都以听证的方式审理,不仅不可能而且也没有必要,因此需要合理划定假释听证案件的范围。对适用听证的假释案件范围的划定目前不宜过宽,因为适用面过宽即意味着案件数量的剧增以及更多人力、物力及财力的投入,但适用听证的假释案件也不应仅局限于职务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指出:“在现阶段,应对人民群众反映特别强烈,实践中也确实容易出问题的案件类型率先推行公开听证制度.笔者认为,目前应当对如下几类假释案件适用听证:(1)在公示期间,同监区的其他服刑人员对拟报请假释服刑人员名单不服、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2)人民检察院认为刑罚执行机关的报请不当并对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假释的建议提出异议的;(3)职务犯罪的罪犯被报请假释的;(4)服刑人员中的小组长、监督岗人员被报请假释的;(5)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较高的;(6)人民法院认为有听证必要的。

(四)设置合理的假释听证程序

假释听证程序大致需经历“准备”、“听证”、“服刑人员最后陈述”及“合议宣布裁定”四个阶段。在准备阶段,审判长应当宣布听证的规程、纪律,告知被报请假释服刑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听证阶段是整个假释听证程序的核心,分为四大步骤:首先,由刑罚执行机关的代表宣读假释建议书,出示服刑人员被报请假释的具体事实和证据材料,由合议庭对上述材料逐一进行审核。其次,由同监区的服刑人员提供证人证言,就被报请假释服刑人员在监狱的表现是否符合假释的条件发表意见。再次,由被报请假释的服刑人员陈述其在服刑期间的悔改情况。最后,由驻监检察官对刑罚执行机关的代表进行质询,对被报请假释的服刑人员及有关证人进行询问;当驻监检察官与刑罚执行机关的代表人、有关证人就被报请假释的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的表现及应否对其假释意见不一致时可展开辩论。在最后陈述阶段,被报请假释的服刑人员就自己的罪行、改造期间的表现、悔罪情况、假释后的生活规划等进行陈述。在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后,审判长宣布休庭,由合议庭成员进行合议并当庭宣读裁定结果。

(五)设立不服听证结果的救济程序

西方法谚云:“有权利必有救济,没有救济就谈不上侵权.经过听证审理,如果人民法院最终作出不予假释的决定,但被报请假释服刑人员对该决定不服,那么应允许其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同理,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假释裁定不当,那么应允许其提出抗诉。对于被报请假释的服刑人员上诉的案件或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并举行听证。上级人民法院经再次审理并举行听证作出的裁决具有终局性,被报请假释服刑人员不得再次提起上诉或申诉,人民检察院也不得再次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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